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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jīng)永安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馮某某因1年內4次以“拉車門”方式盜竊,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2024年7月至2025年7月間,馮某某為牟取不法利益,先后4次在居民小區(qū)、超市及銀行門口的停車位,專挑未鎖車門或車窗易撬的車輛下手,盜得現(xiàn)金、香煙、茶葉等財物共計價值158.2元。2025年7月,公安機關將馮某某抓獲。經(jīng)查,馮某某曾多次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系累犯。到案后,馮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 檢察院經(jīng)審查認為,馮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雖然單次盜竊金額不大,但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多次盜竊”不論數(shù)額大小均可構成盜竊罪,遂對其提起公訴。法院綜合考慮馮某某累犯從重情節(jié)及認罪認罰從寬情節(jié),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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