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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漳平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漳平法院以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2年3個月,緩刑2年6個月。 經查,2023年,陳某某因裝修工作需要購買射釘槍,后在網上看到改裝射釘槍的視頻,出于好奇萌生改裝念頭。陳某某先后網購鋼管、退殼器等配件,按視頻教程改裝射釘槍,嘗試射擊未成功后將槍存放家中。 經鑒定,該改裝槍屬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彈藥的槍支。2025年12月,公安民警開展涉槍線索核查時,陳某某主動交出槍支并如實供述罪行。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陳某某違反法律規(guī)定,非法制造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遂依法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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