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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jīng)尤溪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張某某因犯詐騙罪被尤溪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2年,并分處罰金6000元和2000元。 2023年12月,貴州某職業(yè)技術(shù)學院學生楊某某通過社交軟件認識“正哥”(化名),為賺取每日50元“租金”,將自己的微信號出租給其,用以推廣虛假投資。2024年1月,楊某某明知“正哥”在實施電信網(wǎng)絡(luò)詐騙,仍將其介紹給同學張某某。最終,“正哥”使用張某某的微信賬號以虛假投資理財為名,騙取被害人陳某某35萬元。楊某某、張某某分別獲利2587.99元和840元。案發(fā)后,楊某某、張某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及部分被害人損失。 尤溪縣檢察院經(jīng)審查認為,楊某某、張某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wǎng)絡(luò)詐騙犯罪,仍提供微信號為他人實施詐騙提供通訊支持,騙取財物金額35萬元,數(shù)額巨大,遂以涉嫌詐騙罪對兩人提起公訴。最終,尤溪法院采納檢察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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