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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如果受害人本身就有舊疾,比如頸椎病、高血壓等,這些體質(zhì)因素是否會減輕肇事者的賠償責任?這是許多人在處理交通事故糾紛時容易產(chǎn)生的誤區(qū)。近日,閩清縣人民法院發(fā)布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對此給出了明確答案。 案情回顧 2024年6月26日,肖某駕駛轎車在閩清縣某交叉路口左轉彎時,與劉某甲駕駛的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及劉某甲車上乘客劉某乙受傷。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肖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劉某乙傷情嚴重,經(jīng)司法鑒定,其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并評定了誤工期、護理期和營養(yǎng)期。因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劉某乙將肖某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0余萬元。 法院審理 訴訟過程中,保險公司提出抗辯稱,劉某乙自身存在“頸椎退行性病變、頸椎間盤突出癥”,這對傷殘等級的構成有因果關系。經(jīng)重新鑒定后,鑒定意見顯示:劉某乙自身頸椎退行性病變、頸椎間盤突出癥在傷殘等級中的參與度為25%。據(jù)此,保險公司主張殘疾賠償金應扣除這25%的影響,僅按75%的比例計算。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雖然鑒定意見顯示劉某乙自身疾病在傷殘等級中的參與度為25%,但這并不意味著受害人要自擔責任。在此案事故中,受害人劉某乙沒有過錯,其自身疾病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不屬于可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劉某乙不應因自身疾病對交通事故導致的殘疾存在一定影響而自負相應責任。 最終,法院對保險公司要求按75%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抗辯不予采納,判決殘疾賠償金按照100%的比例賠償。 法官說法 受害人自身的體質(zhì)狀況不屬于法律上的過錯。此案中劉某乙的特殊體質(zhì)是其身體的客觀狀態(tài),而劉某乙并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對事故的發(fā)生無責任。 侵權人肖某必須為自己的過錯行為導致的損害后果擔責,不能因為受害人特殊體質(zhì)而要求受害人分擔部分損失。這既是對侵權行為的懲戒,也是對受害人合法權益的全面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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