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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日前,周寧縣人民法院到被告人李某某所在地村鎮(zhèn)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危險駕駛案件,依法判決李某某拘役1個月15日、緩刑2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2025年12月10日,李某某飲酒后駕駛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在李墩鎮(zhèn)轄區(qū)路段行駛時與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自身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經(jīng)司法鑒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達140.22mg/100ml,已達醉駕標準。隨后,李某某賠償對方車輛維修費3470元,并取得諒解。 周寧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主要責任,應(yīng)依法從重處罰。綜合其犯罪情節(jié),遂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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