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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借款本金應當以出借人實際提供的金額為準,法律明確禁止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砍頭息”行為。在借條載明金額與實際交付金額不一致的情況下,借款本金應當如何認定?近日,閩清法院發(fā)布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2023年6月,王某因房屋裝修急需資金,向陳某提出借款3000元,并出具了一張載明本金3000元、月利率2%的借條。當日,陳某在交付借款時,直接扣除了第一個月利息60元,實際僅向王某交付現(xiàn)金2940元。 借款到期后,經(jīng)陳某多次催討,王某始終未償還本息。陳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按照借條載明的3000元歸還本金并支付利息。 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本金應以實際交付金額為準。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雖然王某在借條中載明本金為3000元,但王某在陳某扣除第一個月利息60元后實際收到借款為2940元,應當按照實際出借數(shù)額返還本金并計算合理利息。陳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通過其他方式支付了剩余借款,因此案涉本金應為2940元。 近日,閩清法院依法判決王某償還借款本金2940元及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計算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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