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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15:22:59

律師解讀彩禮糾紛背后的法律底線

作者:本報記者 鄭恬恬   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

從“因禮生變”到“借婚行騙”

——律師解讀彩禮糾紛背后的法律底線

訂婚和結婚,本是兩個家庭走向融合的美好開端。然而,“彩禮”頻頻成為社會焦點,甚至“騙婚”陷阱時有發(fā)生,涉彩禮糾紛已成為一個復雜的社會與法律焦點。解除婚約后彩禮是否需要返還?婚約存續(xù)期間的過錯責任如何厘清?如何區(qū)分傳統(tǒng)的彩禮糾紛和涉嫌犯罪的“騙婚”?這些現實難題持續(xù)引發(fā)群眾熱議。近日,記者特邀福建合倫律師事務所律師郭釗伶解答彩禮糾紛背后的相關法律問題。

事件一:彩禮返還引糾紛

日前,據相關媒體報道,湖南一對情侶,男方向女方支付18.8萬元彩禮,外加4.5萬元的“三金”,婚禮辦得十分隆重。然而,雙方沒有領結婚證,同居1個多月矛盾不斷,女方一怒之下搬走。男方將女方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全部彩禮和“三金”。當地法院和派出所聯合社區(qū)工作人員多方進行多輪調解,女方同意退回“三金”和禮金。

問題①:雙方訂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因性格、習慣難以磨合而分手,一方要求全額返還彩禮,另一方則認為自己也付出了時間和感情成本,且部分彩禮已經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彩禮需要全額返還嗎?

律師解答

郭釗伶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相關規(guī)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這是處理此類糾紛的基本原則。然而,在具體案件中,法院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酌定返還比例:一是共同生活時間。一般而言,共同生活時間越長,彩禮返還比例相應越低;二是彩禮用途。如果彩禮已用于雙方共同生活支出,如租房、購置家居用品等,這部分金額可能在返還時予以扣除;三是當地風俗習慣。不同地區(qū)對彩禮性質的認知存在差異,法院會尊重但不盲從地方習俗;四是保護婦女權益??紤]到女性在婚戀關系中可能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司法實踐會適當關注女性權益保障。

問題②:訂婚后,一方發(fā)現另一方存在可能影響共同生活的身體健康問題而提出解除婚約,另一方要求返還彩禮和紅包。這種情況下,彩禮和紅包需要返還嗎?

律師解答

郭釗伶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相關規(guī)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雖然該規(guī)定直接規(guī)范的是婚姻關系,但其體現的誠信原則在彩禮糾紛中同樣值得參考。如果一方在訂婚前刻意隱瞞重大疾病,違背誠信原則,可能被認定為存在過錯。其次,關于彩禮返還。法院在裁決時會綜合考慮疾病性質、隱瞞情節(jié)、共同生活情況等因素。如果疾病確屬重大且直接影響婚后生活,而患病方又故意隱瞞,那么法院在確定返還比例時往往會傾向于保護無過錯方。第三,關于特殊財物的性質。對于戀愛期間為表達情意而給付的、具有特殊象征意義的財物,如“520”“1314”等金額的紅包或紀念性禮物,通常被視為增進感情的一般贈與,不屬于彩禮范疇,原則上不予返還。

問題③:訂婚多年因工作異地、另一方不愿隨遷導致長期分居而解除婚約。此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方?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解答

郭釗伶律師:首先需要明確,婚約(訂婚)在法律上不同于婚姻,它主要是一種事實行為,其人身關系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強制保護。一方為了追求更好的職業(yè)前景而赴異地工作,或者另一方出于自身職業(yè)、照看原生家庭等正當理由選擇不隨遷,這都屬于個人享有的正當選擇權,一般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過錯”。

在審理此類彩禮返還糾紛時,核心考量的是“婚姻目的未能實現”這一結果,而非簡單地將異地或不愿隨遷歸責于某一方。除非有一方能證明對方是以異地為由、惡意拖延結婚,其真實目的是騙取財物,否則法院通常會認為這是雙方因不可調和的現實矛盾導致婚約目的無法實現,屬于“無過錯”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精神,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這也延伸至戀愛與訂婚階段。婚約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法律不強制要求雙方必須履行婚約、辦理結婚登記。因此,當一方因現實問題提出解除婚約時,并不需要承擔所謂的“違約責任”。另一方不能像主張合同違約一樣,要求其賠償違約金或賠禮道歉。

問題④:因一方家庭臨時要求提高彩禮導致婚約解除,另一方能否要求之前已支付的全額退還彩禮?

律師解答

郭釗伶律師:對于因家庭干預、臨時加價導致婚約解除的情形,若雙方確未辦理登記且未穩(wěn)定共同生活,給付方請求返還按習俗給付的彩禮,法律原則上予以支持。因男女雙方未領證、均無過錯且未穩(wěn)定共同生活的情況下,一方應當全額返還另一方彩禮。關于要求返還彩禮的主體,因接收彩禮的系一方父母,故在起訴要求返還彩禮時,其父母可作為共同被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規(guī)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事件二:以婚為名謀錢財

現實生活中,有的人多次在短時間內訂婚再解除婚約,以此來索取財物。甚至出現“婚戀詐騙團伙”作案——通過角色扮演、虛假索財等手段,騙取錢財。

河南一女子通過相親,在3年內先后與3名男子訂婚、舉行婚禮,并索要見面禮、彩禮等共計60.14萬元,而后失去聯系。日前,據相關媒體報道,法院已對該案作出判決,該女子的行為并非簡單的民事糾紛,而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已構成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

典型案例: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第二批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典型案例在網上引發(fā)不少關注。趙某與孫某認識不到一個月便閃婚。然而還不到1年,趙某以孫某將婚姻作為獲取財物的手段為由,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孫某返還全部彩禮。法院調查后發(fā)現,孫某近4年內還有另外兩段婚姻、均接收較高數額彩禮、婚姻存續(xù)時間均較短,與孫某歷次離婚訴訟中婚后雙方無夫妻之實、孫某回娘家居住的共同生活狀態(tài)等描述基本一致。法院認定,孫某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判令解除婚姻關系,孫某返還全部彩禮8.6萬元。

問題①:普通彩禮糾紛與騙婚詐騙罪,法律上的核心界限在哪里?

律師解答

郭釗伶律師:兩者的核心界限在于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一是民事糾紛。雙方在交往時具有真實的結婚意愿,后因感情破裂、性格不合等正當原因分手,由此引發(fā)的彩禮返還問題屬于民事糾紛,一方并沒有非法占有財物的故意,因此維權核心是收集證據、計算金額、友好協商或提起民事訴訟。重點在于證明款項的“彩禮”性質及未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事實。二是刑事詐騙。行為人從一開始就沒有結婚的真實意愿,其與對方確立戀愛或婚約關系,純粹是作為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手段。其行為模式往往具有虛構身份、隱瞞婚姻狀況、在短期內多次作案、收款后迅速失聯等特征。若對方行為符合以上特征,則可能涉嫌詐騙罪。此時應立即整理全部證據(轉賬記錄、聊天記錄、證人信息等),前往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懲罰的不是“分手”,而是以婚姻為誘餌的“欺騙”。關鍵在于證明對方是否實施了欺騙行為,以及其根本目的就是騙錢而非結婚。

問題②:如果懷疑遭遇騙婚,應重點收集哪些證據?

律師解答

郭釗伶律師:證據是維權的核心。建議當事人有意識地收集和保留以下幾類證據:(1)財物證據:所有彩禮、大額轉賬的銀行流水、微信、支付寶等App轉賬記錄,并盡量備注用途(如“彩禮”“購房款”);(2)購買金銀首飾、車輛等貴重物品的發(fā)票、收據;(3)溝通證據:能體現對方以結婚為名索要財物的微信聊天記錄、短信、郵件或通話錄音;(4)身份與欺詐證據:對方的身份信息;可證明其虛構身份、職業(yè)或隱瞞已婚事實的證據(如虛假身份證、與其他人的結婚證查詢記錄等);(5)證人證言:媒人或介紹人的證言至關重要,他們往往了解雙方溝通的全過程;(6)行為模式證據:如發(fā)現對方有短期內在多地、與多人同時談婚論嫁的跡象,應盡力收集線索。

問題③:媒人或婚介機構在其中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律師解答

郭釗伶律師:需要根據媒人或婚介機構的“知情程度”和“行為性質”來判定。如果媒人或機構只是善意介紹雙方認識,對一方的詐騙行為并不知情,那么通常只需作為證人配合調查,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如果故意隱瞞或虛構事實,即媒人或婚介機構明知一方是婚騙或存在虛假情況,仍故意隱瞞并向另一方進行保證、推廣,則可能構成欺詐的共同行為人,需承擔相應的民事連帶賠償責任。同時也要警惕以騙婚為目的的團伙作案,如果證據表明媒人與騙婚一方事先通謀,扮演角色、共同分贓,那么他們就已經構成詐騙罪的共犯,將一并被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④:在相親中,有哪些具體的、容易被忽略的“危險信號”,能幫助提前識別對方可能另有所圖?

律師解答

郭釗伶律師:許多騙局始于精心包裝。例如,對個人信息(工作、住址、家庭)總是含糊其辭或前后矛盾、交往中幾乎從不主動付出,卻以各種名目(如家人急病、生意周轉、考驗誠意)頻繁索取錢財;急于確立關系并推動訂婚,但對實質性的未來規(guī)劃(如見親友、工作安排)避而不談,騙子利用當事人對婚姻的渴望,推動關系快速進入“談婚論嫁”階段,以此作為索要高額彩禮的“合理”背景。建議在正式訂婚或涉及大額給付前,安排雙方家庭多次、非正式的見面,觀察其家庭環(huán)境、成員言行是否自然一致。積極與介紹人溝通,了解其如何認識對方,并明確提醒介紹人其負有的如實告知義務。


律師提醒

近年來,從各地法院的積極探索到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發(fā)布,處理涉彩禮糾紛的裁判規(guī)則日益明晰。其核心在于嚴格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并在實踐中形成“酌情返還”與“過錯考量”相結合的處理原則。這既是對傳統(tǒng)習俗的現實尊重,更是對社會文明新風的積極引領。

面對從婚約到婚姻中可能出現的彩禮糾紛乃至騙婚風險,提高以下幾點認識至關重要:

1.樹立觀念,警惕異化

婚姻應以真摯感情為基礎,彩禮的本意是象征祝福的“禮”,而非明碼標價的“債”。雙方家庭需共同抵御攀比之風,莫讓高額物質要求異化婚姻本質。同時,務必提高警惕,對交往中出現的“信息模糊矛盾、以各種借口頻繁索財、急于訂婚卻回避實質規(guī)劃”等危險信號保持清醒,這往往是騙局的前兆。

2.留存證據,明確約定

對于彩禮等大額財物給付,建議在給付前或共同生活前,雙方能就其性質進行友好溝通,并形成書面約定。明確該筆款項是以締結婚姻為條件的彩禮,還是一般性贈與,亦或是用于特定用途的共同生活資金。同時,可預先商定若婚約不成或婚姻短暫時的處理原則。

3.理性協商,依法維權

一旦發(fā)生爭議,應首先本著誠信態(tài)度友好協商,或借助親友、基層調解組織化解矛盾,這往往成本更低、傷害更小。若協商無果或疑似遭遇詐騙,則應果斷運用法律武器。法律不僅處理民事返還糾紛,更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詐騙行為。

普法后記

讓情感重歸婚姻的本位

因彩禮引發(fā)的“混戰(zhàn)”、以婚戀為名的騙局……如同一面面多棱鏡,折射出當下婚戀關系中物質與情感的拉鋸。從最初的美好期許到最終對簿公堂甚至大打出手,這些案例不僅是冷冰冰的法律糾紛,更是現實生活中的一聲聲嘆息。

法律無法也不應直接定義“禮”的多寡,但它必須界定:何處是自愿贈與的范疇,何處是過錯方應承擔的責任,何處已是觸碰紅線的違法犯罪。其意義在于為社會的婚戀觀念提供一個理性的校準坐標——既尊重民間習俗,也捍衛(wèi)個體財產權利與婚姻自由。

因此,我們呼吁社會公眾理性看待彩禮,讓情感重歸婚姻的本位。要明確區(qū)分基于美好祝愿的禮俗與借婚姻牟利的違法行為,莫讓金錢的計算,尤其是通過欺騙手段獲取高額財物,成為幸福家庭的絆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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