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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在他人指使下,被告人尹某、高某以租車為名騙取車輛,隨后將車輛開至指定地點由他人拆解變賣,從中牟利。近日,經(jīng)漳州市龍海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尹某、高某因犯合同詐騙罪,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10個月,并各處罰金2萬元。 尹某、高某在明知他人以“租車抵押”方式實施詐騙的情況下,為獲取非法利益,仍參與作案。2024年9月14日,尹某在某租車平臺預(yù)定并簽訂合同,租得一輛寶馬轎車。隨后,二人按上家(另案處理)指示,將車輛開至漳州市龍海區(qū),交由他人拆解變賣。車行發(fā)現(xiàn)異常后報警,車輛最終在某車庫被找到,此時已被拆得面目全非。經(jīng)鑒定,該車價值27萬元。案發(fā)后,尹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高某主動投案。 二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賠償部分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法院經(jīng)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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