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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壽寧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挪用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基金案,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壽寧縣黨政機關66名干部現(xiàn)場旁聽庭審。 2013年11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吳某在擔任壽寧縣某鎮(zhèn)人民政府事業(yè)干部期間,利用負責該鎮(zhèn)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基金征繳工作的職務便利,將其經(jīng)手管理的基金共計人民幣6316312.5元挪用歸個人使用。其中,6246312.5元用于購買“雙利豐”通知存款、微信理財通、支付寶余額寶等理財產(chǎn)品,所產(chǎn)生的共計9353.44元收益用于其個人日常生活開支。其間,吳某還將70000元出借給他人用于房屋裝修,超過三個月后方才歸還。 壽寧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數(shù)額巨大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鑒于其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等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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