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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若為逃避債務,將名下拆遷安置房低價轉讓給他人,債權人能否通過法律途徑撤銷該轉讓行為?買家若想低價購買拆遷安置房,可能面臨哪些風險?近日,福州市晉安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逃避債務低價賣房損害債權人利益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4年3月,黃某因民間借貸糾紛將沈某訴至晉安法院,主張沈某向其償還26萬元借款。經法院調解,雙方就借款問題達成調解協(xié)議,約定由沈某向黃某分期償還26萬元借款。 調解協(xié)議生效后,沈某未按約定履行任何還款義務,黃某隨后申請強制執(zhí)行,卻發(fā)現(xiàn)沈某名下無任何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黃某曾申請保全沈某一處面積為92.94平方米的拆遷安置房,后經法院告知獲悉,該處房產已于2023年10月8日登記至陳某名下,無法保全。 今年4月,黃某將沈某、陳某訴至晉安法院,要求撤銷沈某與陳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將房屋從陳某名下恢復登記至沈某名下。陳某辯稱,其與沈某早在2016年就達成安置房買賣合意,當年已委托案外人林某支付首筆購房款,后續(xù)還自行交納安置房補差款35萬余元,合計支付55萬余元,屬于“合法善意取得”,且買賣行為發(fā)生在2016年,黃某今年才提撤銷權訴訟,已超過5年法定期間。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債務人不當處分自己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有權依法請求對債務人的相關行為予以撤銷。 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為:1.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合法、有效;2.債務人存在無償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3.債務人實施的處分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4.債權人需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陳某雖主張于2016年已與沈某成立買賣合同關系,但無證據證明。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顯示,合同訂立時間為2023年10月9日,且黃某于2024年5月經法院告知無法保全才得知房屋被轉讓,并于今年4月提起撤銷權訴訟,故黃某行使撤銷權未超過法定期間。 陳某主張支付55萬余元購房款,但其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實際支付購房款為35萬余元。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價為90萬元,陳某實際購房款占約定價不足40%;且案涉房屋登記的安置總價款為54萬元,陳某實際購房款占安置價亦不足70%;即使按陳某主張的購房總金額計算,扣除稅費后,其交易的房屋單價也僅5200余元,遠低于2023年同地段房屋市場轉讓價,符合“明顯不合理低價”的認定標準。該房屋轉讓行為實質損害黃某的債權實現(xiàn)。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撤銷沈某與陳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二人應將房屋恢復登記至沈某名下。 一審判決后,陳某不服提起上訴。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1.貪便宜可能“房財兩空” 拆遷安置房因建設成本低、初始登記周期長,價格通常低于普通商品房,成為部分人眼中的“低價房源”,但這類交易暗藏多重法律風險,一味貪便宜反而可能導致?lián)p失。 “明顯不合理低價”通常指交易價低于同地段、同類型房屋市場價的70%。若遇到遠低于此標準的安置房,務必提高警惕,不要因貪便宜忽視風險,最終導致“房財兩空”。 該案中,陳某試圖以遠低于市場價的金額購買安置房,卻被認定為“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最終導致買賣合同被撤銷,不僅沒拿到房屋所有權,還要承擔案件受理費。 2.交易時應保留完整憑證 生活中,若賣方為逃避債務而低價轉房,即便買家已過戶,債權人仍可通過撤銷權訴訟追回房屋,買家的“所有權”隨時可能落空。建議買家在交易前,查詢賣方是否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或有未了結債務。 此外,部分安置房可能未完成初始登記,或為多人共有(如家庭共有)。若未核實清楚權屬就交易,可能面臨“無法過戶”或“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的問題。該案中,陳某自稱其通過案外人轉賬,但無任何證據佐證,最終該主張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在此提醒廣大購房者,在交易時應盡量以本人賬戶支付,即使通過第三人轉賬,也應備注“代XXX(購房者姓名)支付房屋購房款”,并保留書面合同、轉賬記錄等完整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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