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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jīng)漳平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鄧某某、蘇某某、盧某甲、葉某某因犯非法收購陸生野生動物罪,分別被漳平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至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不等的刑罰。 2023年至2024年,鄧某某、蘇某某、盧某甲、葉某某以食用為目的,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多次向盧某乙(已判刑)非法收購“竹鼠”“野兔”“黃麂”等野生動物,用于自己食用或在經(jīng)營的飯店烹制售賣。經(jīng)鑒定,此案中的“竹鼠”“野兔”“黃麂”均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jīng)濟科學(xué)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2024年9月至10月,鄧某某等相繼到漳平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投案。今年9月至10月,鄧某某等人自愿繳納生態(tài)損失費共計182470元,并均自愿認罪認罰。 檢察機關(guān)經(jīng)審查認為,鄧某某、蘇某某、盧某甲、葉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律法規(guī),以食用為目的非法收購陸生野生動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收購陸生野生動物罪,遂提起公訴。漳平法院經(jīng)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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