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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以為“拉車門”碰運氣偷財物神不知鬼不覺,實則已觸碰法律紅線。近日,上杭法院審結一起“拉車門”盜竊案,被告人王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今年4月至5月間,王某伙同李某、朱某(均另案處理)在居民樓、路邊停車場等地專挑未鎖車輛下手,以“拉車門”方式盜竊5起,盜得現金600余元及香煙、手機等物品,涉案價值共1500余元。5月3日,王某被警方抓獲。到案后,退出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屬共同犯罪。鑒于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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