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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無接觸,為何還要賠償? 法院:無接觸≠無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不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 在很多人的認知里,交通事故往往伴隨著車輛間的劇烈碰撞。然而,現(xiàn)實中存在一類特殊的交通事故——無接觸交通事故,即當事人雙方沒有發(fā)生物理碰撞的一種交通事故形態(tài)。明明沒有發(fā)生碰撞,為什么要承擔責任?日前,福清市人民法院審結這樣一起無接觸會車引發(fā)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件回顧 2023年7月,陳某駕駛一輛無牌照且安全技術不合格的三輪摩托車與謝某駕駛的一輛貨車相遇,當時貨車跨壓中心實線。事發(fā)時,為了避讓,來不及反應的陳某駕駛車輛撞上前方正常行走的楊某,并導致其死亡。 事發(fā)后,陳某逃離現(xiàn)場,并沖洗車輛肇事痕跡意圖毀滅證據(jù)。然而,陳某當晚就被警方抓獲。 經福清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謝某的車輛雖然在會車時并無接觸,但事故發(fā)生是由于雙方過錯共同導致,雙方不當行為分別起到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因陳某肇事后逃逸、毀滅證據(jù),根據(jù)相關條例規(guī)定,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負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檢察機關對陳某提起公訴后,楊某家屬對陳某、謝某、謝某所在單位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各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然而,謝某則認為該事故與他無關,在交警通知后才知曉會車后對方車輛交通肇事。保險公司則辯稱,由于兩車并未發(fā)生直接接觸,交警部門也認定司機謝某無責,他們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雙方過錯共同導致,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包含事實與責任認定。事實認定可直接作為民事定案依據(jù),責任認定屬行政判斷,即交通事故責任不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根據(jù)事實認定,陳某、謝某的行為對事故發(fā)生分別起主要、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人應按各自責任對楊某死亡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終,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法院依法判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9個月,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陳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謝某單位的保險公司分別承擔70%、3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過錯行為致?lián)p即需賠償,無關碰撞與否 “在交通事故中,‘碰撞’不是承擔責任主要考慮的因素,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損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承擔賠償責任考慮的首要因素。”辦案法官表示,無接觸≠無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不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只要過錯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就可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駕駛人需嚴守交規(guī),杜絕違規(guī)駕駛,肇事逃逸、毀滅證據(jù)會加重后果,務必謹慎出行,保障自身與他人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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