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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仙游縣檢察院依法起訴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2024年3月,張某欲實施“跑分”轉(zhuǎn)移網(wǎng)絡(luò)違法犯罪資金,以獲取非法利益,遂組織同案人林某、方某尋找“卡農(nóng)”提供銀行卡。林某、方某經(jīng)過一番努力找到“卡農(nóng)”王某。 作案期間,林某將王某的銀行賬戶信息發(fā)送給張某,并負責與張某聯(lián)系。待收到取現(xiàn)通知后,由方某開車搭載林某、王某去銀行取現(xiàn),并將取出的現(xiàn)金交給張某。案發(fā)當日下午,王某銀行賬戶共收取上游詐騙犯罪所得資金35萬元,并將其中的19萬元分批次取現(xiàn)。次日,該涉案銀行賬戶被公安機關(guān)凍結(jié)。 案發(fā)后,林某、方某、王某自愿認罪認罰。近日,法院以被告人林某、方某、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張某因拒不認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檢察官提醒:電詐團伙為“洗白”犯罪所得,常以高薪為餌,招募、組建“跑分”團隊,讓“卡農(nóng)”“車手”等協(xié)助轉(zhuǎn)移違法犯罪所得。殊不知,“卡農(nóng)”“車手”的行為也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同樣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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